详细信息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非住宅公寓、商铺、车库、地下室、储藏间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2.包括但不限于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未发生资金交易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不能提供购房税票的。
4.购买的期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前24个月内购房人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的“二手房”在完税票据开具之日前24个月内产权发生过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
(三)职工及配偶在12个月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形,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四)职工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自购房提取之日起满24个月且已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金超过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方可办理。
(五)职工及配偶在市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该笔贷款的组合贷款,同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再办理其他方式的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上一次购房提取间隔5年以上(含5年)。
(七)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的,按合同约定的产权比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平均产权比例提取。
(八)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登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授权委托登记业务。
(十)购买再交易住房已全款支付完购房款的,提取资金可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仅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按提取申请人签署的转款委托书支付给不动产产权出卖人。
提取额度及频次: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可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房)其购房价与市场价明显不符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
3.购买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自取得购房款*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自取得批准文件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的80%,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